一、財富分交納印花稅嗎
1、明白夫妻婚前財富婚后加名無需交納印花稅。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則,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痘橐龇ā芬巹t,婚后商定一方的財富能夠變為共同財富,所以夫妻婚前財富,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間關于財富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富關系作出的一個商定,并不代表產權的變卦,不是普通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系。因而,依照現行規則,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則的征稅范圍,不需求交納印花稅。
2、假如夫妻分割財富是辦產權轉移,依照印花稅《中華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需求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征收0.5‰ 的印花稅。
二、夫妻財富分割協議能否反悔
男女雙方協議后一年內就財富分割問題反悔,懇求變卦或者撤銷財富分割協議的,應當受理。
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富分割協議時存在狡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懇求。
像協議中的財富分割協議,有其特殊性,帶有更多的感情顏色。當事人只要在遭到狡詐、脅迫等狀況下簽署協議,違犯本人真實意義的,才干懇求停止變卦或撤銷。所謂狡詐,是指夫妻一方成心把不真實的狀況當做真實狀況來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發作誤解,并進而作出迎合性意義表示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屬的生命、身體安康、聲譽、財富等方面形成損傷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犯真實意愿達成的財富分割協議。
夫妻假如房產是屬于共有的,那么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分,就需求對這樣的房產停止分割。這個過程中就有可能觸及到產權的變卦,即從一方名下轉移到另一方的名下,這種狀況下就要征收印花稅。通常是依照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征收0.5‰ 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