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那些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在普通狀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則,商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分歧,擅自贊助與其沒有撫育、奉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分歧,單獨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當,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假如后來雙方補充商定的,按其商定執行。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能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債權人難以知曉。為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則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留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曉得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商定實行分別財富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經過認定之后,屬于夫妻共同一切的債務,那么在離婚的時分常常就先用雙方的共同財富來清償。關于缺乏的局部,則就再協商商定該如何來承當,是雙方各自承當一局部還是全部由其中一方承當,當事人協商之后都是能夠商定下來的。不過要留意的是,這樣的商定固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但是卻無法對債權人生效。